|
文章(zhāng)内容
學曆 法律碩士 執業證号 13301202111296059 律所職務 法理(lǐ)學立法研究中心創始成員(yuán) 刑民交叉業務部委員(yuán) 婚姻家事業務部委員(yuán) 勞動争議(yì)業務部秘書(shū)長(cháng)
社會職務 杭州市退役軍人(rén)服務中心值班律師 杭州市總工會志願律師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(yuán) 業務專長(cháng) 刑事辯護 公司法律顧問 合同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 債權債務糾紛等民商事糾紛 理(lǐ)論文章(zhāng) 《校園欺淩行爲的(de)民事責任制度研究》 典型案例 1、彭某涉嫌境外開設賭場(chǎng),經辯護,改爲掩飾、隐瞞犯罪所得(de),并成功取保。 2、李某販賣毒品一案,一審判決無期徒刑,經辯護,二審改判15年有期徒刑。 3、陳某走私毒品罪一案,檢察院階段實現不起訴。 4、李某涉嫌強奸罪一案,不予審查起訴。
上一篇傅玲琪下(xià)一篇黃(huáng)晶晶 |